开发区各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开发区内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国家高企认定
开发区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辖区内企业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申报并开具推荐函。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2019年认定,2022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9开头)。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开发区接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8)及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8月3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2.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开发区接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8)及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2日和7月1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及开发区开具的推荐函(模板见附件3)、申报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诚信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咨询服务机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上报至区科技局。同时,由企业如实填写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表(模板见附件6),并将电子版表格分别发送至开发区科技人才部邮箱wqkfqkjfwb@tj.gov.cn和区科技局邮箱wqkqbywk@tjwq.gov.cn。
1.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登录高企管理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同时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报送2本(一正一副)纸质高企申报材料(正本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同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
3.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功能区)。
特别提示: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二、国家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
1.简单更名
企业名称变化,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至区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7)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1)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将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一正一副)及开发区开具的推荐函(模板见附件3)、申报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诚信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咨询服务机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上报至区科技局,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功能区)。
(2)2022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简单更名上述材料(材料(2)—(5),若名称未发生变更无须提交)外,还须在2023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20—2022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3年工作安排为准。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区科技局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4月29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15日;
第三批:11月15日。
三、高企整体迁入
(一)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须向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式2份):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迁入核准通知书;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6.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内第17页)。
五、关于高企培育入库工作的相关说明
高企培育入库具体工作安排以科技局通知为准。企业如果自评符合国家高企认定标准,可以不进行入库,直接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区科技局、开发区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二)请各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相关工作。
(三)区科技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凯伏畅
联系电话:82138876 82966225
联系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区行政中心C-419
(四)开发区科技人才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瑞光
联系电话:29355630、18222471932
联系地址:武清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东侧-科技人才部
开发区科技人才部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