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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市场主体报送公示年报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24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有关规定,各企业应当从202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在天津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报(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020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21年起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报。
  2020年度年报新增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事项。
  2020年度年报继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年报工作。
  二、年报时间
  2020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统一为2021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报报送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redit.scjg.tj.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tj.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redit.scjg.tj.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tj.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可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年报内容。也可以直接到登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的,视为不公示其年报内容。
  (三)海关管理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多报合一”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四、年报报送公示方式
  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原有登录方式不变,市场主体按照公示系统“企业联络员登录”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完成身份认证,报送公示年报。
  (一)企业联络员登录。
  企业联络员登录后接收手机验证码报送公示年报。新用户请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信息,完成身份认证后再行登录。如往年已注册的企业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变更联络员信息后再行申报。
  同一手机号码每日可接收验证码不超过20条,请务必保证注册所用手机畅通。
  (二)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已在微信/支付宝APP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且领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通过“扫一扫”扫描二维码登录的方式,报送公示年报。
  五、年报主要内容
  (一)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企业参保各险种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信息;10.特种设备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8、9项信息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年报事项,单位缴费基数等部分年报事项可选择向社会公示或者不公示;第10项信息为所有应年报企业需报送特种设备相关情况年报事项,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大型企业还需填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2)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3)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4)填报说明。大型企业报送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的企业还需填报的主要内容:
  (1)海关注册信息;(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4)海关减免税监管货物信息。海关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充装单位还需填报(确认)的主要内容:
  (1)疫苗生产许可证信息;(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信息;(3)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通过信息共享,将上述重点行业许可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企业年报中向社会公示。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还需填报的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基本情况信息;(2)投资者信息;(3)外商投资经营情况信息;(4)债权债务情况信息;(5)进口设备减免税情况信息;(6)资产负债情况信息;(7)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信息(子公司合并填报)。2020年度继续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其中带*数据通过系统共享方式采集。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的内容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享年报数据。
  (二)个体工商户“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特种设备信息;6.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其中第5项为所有应年报个体工商户需报送特种设备相关情况年报事项,由个体工商户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还需填报的主要内容:
  (1)海关注册信息;(2)经营补充信息;(3)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海关年报事项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报合一”年报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信息;7.统计信息;8.特种设备信息;9.依法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其中第8项信息为所有应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报送特种设备相关情况年报事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填报的主要内容:
  (1)海关注册信息;(2)经营补充信息(币种:人民币);(3)企业自律管理情况信息;(4)海关减免税监督货物信息。海关年报事项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知晓并签署《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填报公示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调整为“警示”,用黄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被降低为“失信”,用红色字体标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市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企业服务部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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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9 17: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