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和《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现将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第三批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来(留)津的博士(后)。从下批(第四批)起不再受理2018年度来津人员申请。
2.申报本专项资助的博士(后),签订合同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
3.申报资助的来(留)津全职工作博士(后),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
4.申报本专项资助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转入申报单位。
5.境外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不能少于1年。
(二)资助标准
1.毕业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
2.对出站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非在职),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费补贴。
3.对我市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5万元生活补贴。本地高校与外省市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来(留)津博士(后)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区人社局、委办局及驻津单位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相关表格可从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相关下载”栏目下载,下同);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本市高校毕业的博士或出站博士后无需提供);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国(境)外博士后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后研究机构出具的研究证明信及其中文翻译件(正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署的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协议),若合同不足三年,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满三年的补充合同(协议);在津创办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6.博士后需提供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7.博士(后)毕业或出站后有工作经历的须按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审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除1、2项以外,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区人社局、委办局、驻津单位人才工作部门出具的专项资助申请报告、申请资助设站建议单位名单(请注明设站单位名称、申请资助人数、资助总金额);
2.《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4.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各企业请于9月13日(周五)前统一报送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有关事项
(一)从下批(第四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开始,博士毕业留本校工作或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对博士毕业留本校从事科研工作的,确属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经市人社局备案同意的,可以申请资助。
(二)根据市人才基金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来(留)津博士身份享受了三年15万元专项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进站博士后的5万元专项资助和博士后来(留)津的20万元专项资助;申请过市人才基金其他引进类资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此项资助。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严格审核把关。组织申报人选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认真核查相关佐证材料,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审核的单位,将进行约谈,并暂停用人单位下一批次申报资格。
联系人:徐宁
联系电话:82170913
2019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博士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
3.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 |
4.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 |
5.博士毕业留本校从事科研工作备案表 |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08-21 15: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