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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图1)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大气污染,杜绝和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武清区相关区域范围内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一)武清辖区范围内所有建成住宅小区及楼房区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

  1.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5.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6.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在上述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武清行政区域内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武清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带头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率先禁放,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六、承办各类庆典活动、服务婚丧嫁娶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02-06 15: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