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明白纸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公民焚烧秸秆(主要指对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环保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22173058。
四、举报奖励: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核查确认为起火点的,每1处奖励200元,多人举报同一处起火点的,仅奖励最先举报者,且举报信息须真实详细(举报前已由相关单位巡查发现的起火点不在奖励范围)。
武清区清新空气指挥部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2-27 1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