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经委关于加强对确需进入中心城区和确需汽运煤炭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汽运煤炭车辆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5号)的要求,我市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自5月1日起,开展违规汽运煤炭车辆专项治理,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对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确需进入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对确需运送清洁煤炭的企业载货汽车,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环保部门审核排放标准后,由市公安交管局实施通行证管理。现就对有需求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园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需求工业企业的审查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起运地、目的地、是否确需使用汽运煤炭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车辆完整信息报送区工经委,由区工经委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后,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以核发通行许可证。
二、确定受理企业申报的部门
各镇街、园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的部门信息(受理单位信息表附后)报送电子邮箱wqgjwywk tjwq.gov.cn,以便开展工作。
附件:受理单位信息表
2017年5月5日
(联系人:武清区工业经委投资与项目管理科崔占彬;
电话传真:29527297,29527311)
附件: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5-09 0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