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政策汇编】㉖ 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人才创业以及社会保障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农业农村委
发文字号:津财规〔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工具分类: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对象:创业就业的重点群体
No.1
支持内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
No.2
条件要求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No.3
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No.4
联系方式
12366税收咨询热线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5-24 08: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