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市财政局、市教委日前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办法》自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按照规定,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每年可获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学前教育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来源:市教委

发布时间:2020-12-16 09: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