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精神,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资助对象。《办法》将普惠性幼儿园3至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纳入资助范围。二是明确资助标准。资助金标准原则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园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三是明确资助流程。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实行园长负责制。每年11月15日前,区教育局将上一年度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等情况报送市教委备案。《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标准及具体工作流程,为我市进一步完善学前资助工作提供了规范遵循。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积极配合我市教育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幼有所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9 0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