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也是天津加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持续推进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持续引聚创新要素资源,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天津示范区已经成为了创新资源的的重要聚集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的重要高地,京津冀科技干线的重要节点,也成为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制定《条例》,就是要把示范区建设和改革探索的重要成果和经验以法治的形式固化下来,把改革决策转化为制度保障,同时面向未来发展,对标更高的标准,促进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全面升级。
  条例共计八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战略定位、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
  条例明确:示范区建设应当推进自主创新,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创新主体集聚区、产业发展先导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和开放创新示范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这是国家对天津示范区提出的战略定位和建设目标。2015年,科技部、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战略和具体任务目标。在充分总结规划纲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原则要求。一是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实体经济、提升开放水平、推动绿色发展,二是营造崇尚创新、合作协同、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三是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四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在示范区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按照“加强规划统领与约束”的要求,明确: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合理规划生态生产生活建设空间;建立各类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实现“多规合一”,保证规划严格落实。
  在创新发展方面,一是明确了瞄准国际前沿技术强化攻关;二是明确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科技金融、海洋经济等细分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三是明确了鼓励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
  明确管理体制
  示范区挂牌后,天津市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示范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示范区发展建设,协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专项改革工作,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的政策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研究解决示范区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为推动新时代示范区高质量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深化改革,简化政府行政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功能区管委会法定机构改革,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确定天津滨海高新及时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条例》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化为了制度规定,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示范区决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同时明确了管委会作为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区中相关区域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决策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吸引要素聚集
  打造创新主体集聚区是示范区的重要战略定位,也是建成示范区的关键。《条例》围绕吸引和促进创新要素聚集,明确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一是规定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挂牌上市等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规定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前资助、后补助、间接投入、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活动。三是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人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四是规定支持科技保险、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是示范区建设的应有之意。《条例》在鼓励创新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在示范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二是规定管委会可以探索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等规定予以核销。三是规定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基于知识产权的金融创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四是规定鼓励在示范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五是规定管委会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为金融机构对示范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支持。
  增强人才支撑
  人才是创新最根本的要素。《条例》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管委会应当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二是规定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高端研究咨询机构在示范区内建立人才培养机构。三是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期)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落实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四是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实行人才双向流动。
  推动开放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明确指示,要求“聚集和利用高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合作,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天津示范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战略机遇叠加的优势,在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抢抓机遇,使开放合作成为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区域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支持示范区承接科技类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促进优秀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支持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示范区发展联动机制,合作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在示范区率先复制。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天津频道

发布时间:2020-05-19 15: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