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丽)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顺应新时代海外统战工作要求和回应侨界群众合理诉求,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华侨来津投资兴业,参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
条例对华侨关注的子女教育入学、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予以回应。条例明确,华侨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入学同等待遇。针对社会保险问题,条例明确,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出国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回国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条例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市投资兴业,鼓励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华侨在本市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鼓励和引导华侨创新创业,明确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予以同等支持。明确华侨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