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丽)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落实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以法治方式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针对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护等前提下,可以结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海河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绿色屏障建设等,依法修建适合群众使用的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登山步道、骑行专线等户外休闲健身的场地设施,并向公众开放。
为有效打造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生活圈,扩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条例规定,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用于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从事相关活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例同时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健身活动的保障,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指导作了专门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家庭等共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培养学生掌握一项以上适合其自身条件的运动技能,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