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本报讯(记者 张清)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明起我市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作废,统一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新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出示新证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未依法取得新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登录天津市司法局网站(http://sf.tj.gov.cn)“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或扫描新证件上的二维码,可对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询。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2-03-18 11: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