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交所收财物为何仍系受贿
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案说起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贿后伙同他人通过投资办企业方式企图洗白赃款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姜廷宪在被立案审查调查前主动向纪委上交了其收受张某的20万元,为何该笔20万元仍计入其受贿数额?实践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老板蒲某与姜廷宪共同成立某园林公司,将姜廷宪受贿所得投入公司运营,掩饰资金非法来源和性质,使资金表面上合法化,该行为应如何认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晏小松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朱建明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
周含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张朝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制图:李芸
基本案情:
姜廷宪,男,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办公室主任,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白市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白市驿镇党委书记,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2016年10月退休。
受贿罪。2006年1月至2016年10月,姜廷宪在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白市驿镇、九龙坡区旅游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683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07年8月,白市驿镇人民政府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白市驿镇政府将本镇相关土地征收后,交付该公司用于建设商住综合楼项目。协议签订后该项目进展缓慢。2009年,该公司负责人杨某请托时任白市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姜廷宪协调推进征地事宜,并送给姜廷宪10万元。姜廷宪表示同意并收下该10万元。后由于客观原因征地事宜无法推进,该商住综合楼项目至案发未能实施。
2011年,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协调工程项目,收受张某感谢费20万元。2017年,姜廷宪得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到九龙坡区纪委交代其收受张某20万元的事实,并将20万元全数上交。
滥用职权罪。2008年至2009年,姜廷宪在担任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立项、审批及招投标流程,也未经本单位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程序,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与某绿化公司负责人王某签订《土地整治协议》《苗木市场补充协议书》等文件,并安排工作人员在相关协议上加盖花卉园区管委会公章,为王某套取土地整治款提供便利,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29万余元。
图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及第六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围绕姜廷宪案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孙凯摄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0月11日,经九龙坡区委批准,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对姜廷宪立案审查调查。10月18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18日,对其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4月13日,九龙坡区监委将姜廷宪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党纪处分】2022年5月10日,姜廷宪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姜廷宪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26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姜廷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姜廷宪在2017年主动向九龙坡区纪委上交了其收受张某的20万元,为何该笔款项仍计入其受贿数额?实践中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晏小松:2021年10月11日,经九龙坡区委批准,我委对姜廷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2011年,姜廷宪利用其担任白市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张某协调工程项目,收受张某所送感谢费20万元。2017年,姜廷宪得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到九龙坡区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20万元的事实,并将20万元予以上交。对于该起事实,一种观点认为,姜廷宪已主动向区纪委说明情况并将钱款足额上交,且上交时间在其被立案审查调查前,不应将该20万元计入其受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姜廷宪系因得知张某被立案侦查,才到区纪委说明情况并上交财物,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该20万元仍应认定为受贿。
经分析研讨,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2011年,姜廷宪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协调工程项目,并收受好处费20万元,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2017年,姜廷宪得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才主动向九龙坡区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20万元的事实,并全款上交。根据姜廷宪供述,其主观上是为了避重就轻,企图通过交代一部分问题蒙混过关,以掩饰其与张某以及其他不法商人之间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该20万元应计入姜廷宪受贿金额。
朱建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表现为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接受了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主观受贿故意,往往是不得已接受财物,并在客观障碍条件消除后立即退还或上交,这类行为因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了财物,不存在犯罪故意,不以受贿定性处理。实践中,认定“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难点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受贿故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第一,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收受财物,但行贿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将财物送至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接受,同时明确表示要退还。第二,行为人是否有退交财物的实际行动。比如,行为人收到财物后一旦有退还的机会就立即积极退还,或积极通过自己的同事、家人等去退还,或者积极将财物上交相关部门的,均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第三,行为人是否存在无法退还的客观合理事由。比如,行贿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将财物放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或办公室等地,国家工作人员一直未发现,在发现后立即退还或者上交,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值得注意的是,“及时”并非单纯的时间概念。退还财物是否“及时”,与其自收到财物至退还的时间间隔长短无必然联系,而应根据客观阻却事由是否消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20万元,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其2017年的主动上交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重就轻,本质系退赃,而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我委依法将该笔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姜廷宪接受杨某请托协调推进征地事宜并收受好处费,后由于客观原因征地事宜无法推进,其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朱建明:经查,姜廷宪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其在白市驿镇任职期间。2009年6月,杨某请托姜廷宪协调推进征地事宜,送给姜廷宪10万元,姜廷宪表示同意并收下该10万元。后由于客观原因征地事宜无法推进,该商住综合楼项目至案发未能实施。有观点认为,姜廷宪收受杨某10万元后,客观上未能帮助杨某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我们不同意该观点,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杨某请托姜廷宪协调推进征地事宜,姜廷宪表示同意,并收受所送的10万元好处费,系承诺为杨某谋取利益。之后,姜廷宪利用其担任白市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推进征地手续办理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更是进入了实施阶段。虽然由于客观原因,征地事宜无法推进,商住综合楼项目最终未能实施,但姜廷宪已经接受了杨某所送好处费,承诺为其谋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提供帮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关征地事宜是否顺利推进、相关商住综合楼项目最终是否实施不影响姜廷宪受贿犯罪的认定。综上,应认定姜廷宪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
老板蒲某与姜廷宪共同成立某园林公司将其受贿所得投入公司运营,掩饰资金非法来源和性质使资金表面上合法化,姜廷宪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洗钱犯罪?
周含玉:本案中,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蒲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06年,蒲某在明知姜廷宪的资金系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为帮助姜廷宪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与其共同成立某园林公司,姜廷宪作为隐名股东以亲属名义将受贿款投入公司生产经营中。2006年至2010年,蒲某帮助姜廷宪将共计133万元受贿款投入到该公司。2014年至2017年,姜廷宪将133万元全额套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洗钱犯罪不但扰乱经济秩序,还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排除上游犯罪行为人成为洗钱罪主体可能的用语,实际上是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了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从而将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范围,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法律保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刑法第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洗钱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并实施完毕的,因当时的法律未规定为犯罪,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之后实施自洗钱行为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由于姜廷宪和蒲某的洗钱行为在2017年就已经实施完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对姜廷宪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可在对其受贿罪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蒲某构成洗钱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姜廷宪上述行为发生时,根据当时刑法规定,对于上游犯罪主体仅认定其上游犯罪,不认定洗钱罪。因此,姜廷宪与蒲某也不构成洗钱罪共同犯罪。最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辩护人提出,姜廷宪仅安排工作人员起草协议未安排他人伪造现场收方记录,不应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张朝义:相关证据证实,2008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姜廷宪为发展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经济,引进王某的绿化公司在园区租地经营花卉苗木,由于客观原因王某的投资面临亏损,遂找到姜廷宪,请托其帮助弥补损失。为解决王某亏损问题,姜廷宪未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立项、审批及招投标流程,也未经本单位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程序,私自与王某签订《土地整治协议》《苗木市场补充协议书》等文件,并安排工作人员在协议上加盖花卉园区管委会公章,将花卉大道及连接道修建工程和环道土地整治工程两个项目交由王某承接。其中,环道土地整治工程中挖土外运的土石方已用于花卉大道及连接道工程的路基平整回填,相关土石方已经在花卉大道及连接道工程中计价申报,并足额支付。姜廷宪表示王某可在实施上述两个项目过程中以重复计算土石方量的方式谋取利益。
此后,王某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伪造现场收方记录,重复申报土石方量,向花卉园区管委会虚报申领土地整治款项。九龙坡区监委根据重庆市地矿测绘院出具的《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客观准确地计算出王某通过重复申报土石方量造成国家损失共计62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姜廷宪虽未直接参与伪造现场收方记录及之后的虚报申领土地整治款行为,但是其在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明知环道土地整治工程中挖土外运的土石方可用于花卉大道及连接道工程的路基平整回填,仍表示王某可重复计算土石方量,并利用职权擅自将两个工程交由王某承接,为王某套取土地整治款的行为提供便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姜廷宪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姜廷宪伙同王某伪造现场收方记录,骗取国家财产,二人则涉嫌共同贪污。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姜廷宪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220余万元,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姜廷宪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对于辩护人所提姜廷宪仅安排工作人员起草协议,未安排他人伪造现场收方记录,不应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