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产后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手续

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所有生产型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主管部门:监察支队(排污申报)、污染控制科(环境统计)

电话:22173068、22173088。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30 13: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