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产后按时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者(指生产型企业)应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污费由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季度进行核定。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核定单,排污者应当在陈诉期(自接到排污费缴纳核定单之后起7日内),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环境保护局根据陈诉情况进行复核并下达复核决定书,企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主管部门:监察支队

电话:22173028。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30 13: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