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1、经办单位为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费单位应当在本月26日至下月4日前,向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报送有关表格。

2、缴费基数及比例: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最低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5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966元—14832元。


(二)医疗保险:

1、经办单位为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费单位应当在本月26日至下月4日前,向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报送有关表格。

2、缴费基数及比例: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按月缴纳。

3、缴纳的最低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5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66元—14832元。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征缴科电话:29340094


(三)失业保险:

1、经办单位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缴费比例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纳0.5%。

2、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可到武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领取并填写《XXX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核定表》和《失业保险缴纳人员情况表》。失业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按年度,通过银行划拨。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1)对于依法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备案。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就失业证)。

3)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为其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证件,到指定机构(邮政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农业户口一次性领取),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五)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缴费费率0.2%~1.9%并上下浮动,具体根据企业的性质划分。

来源:武清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8-28 17: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