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市科委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制定了《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9日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

  联系电话:58832969;18920682910)

  (此件主动公开)

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让相关单位全面、快捷、充分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发挥政策作用,市科委依据政策分工,结合自身职责,制定了以支持领军企业发展、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为主的实施细则,全力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天津智港”。

二、实施细则

  (一)支持领军企业发展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分别达到5亿元和2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须不低于3%。

  (3)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正增长)。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6)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7)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8)申报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3.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公开征集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系统,准备相关材料,经审查后报送市科委。

  (2)评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3)申报材料。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重大项目申请书,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R&D经费内部支出统计报表,企业综合实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相关材料。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吕景礼   电话:58832908

  (二)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1.申报条件

  (1)本细则所称智能科技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从事智能科技领域相关工作的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2)新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组建科研团队、科研生产设备到位并已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

  2.支持方式

  (1)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2)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产业化基地),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事业性质智能科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申报流程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科委对来津院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体制改革处   吴韡剑   电话:58326715

  (三)支持创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1.申报条件

  符合《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组建要求,经市科委批准同意组建的天津市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2.支持方式

  对启动建设的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连续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3.组织实施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建设意向,按照《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在编制组建方案时可一并提出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局级主管单位,应认真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

  (3)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和评审,有关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4)对于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市科委支持启动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创新体系建设与管理处   郄燕   电话:58832903

  (四)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到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被科技部认定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2.支持方式

  以市科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形式进行支持。

  3.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企业项目申报书上报市科委。

  (2)专家评审。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建议名单。

  (3)审查认定。拟支持的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项目的形式给予50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5.联系方式

  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丁瑞卿   电话:58326713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通过评审确定的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数额和已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额,分档按比例对其研发费给予财政奖励。

  1.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

  (3)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规模以上企业须开展了R&D活动并填报了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5)企业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支持方式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1)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

  (2)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15%给予奖励;

  (3)上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的20%给予奖励。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每年8月底前,向经市智能制造专项联合评价小组确定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发布研发投入奖励受理通知。

  (2)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3)各区科技部门组织对本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上报市科委。

  (4)市科委会同市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情况,拟制奖励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5)市科委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名单及金额报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拨付奖励经费。

  4.办理渠道

  按照《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组织申报。

  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的智能科技重点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有关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李青   电话:58832963

  (六)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2.支持方式

  根据科技成果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

  3.申报流程

  (1)市科委在政务网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

  (2)各申报主体法人单位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上在线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交易支付凭证、技术服务委托协议、诚信承诺书、补贴申请表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4)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5)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补贴项目建议,确定拟补贴项目及额度,并在“天津科技”政务网进行公示。

  (6)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贴资金。

  4.办理渠道

  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在线申请。网上初审通过后,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在受理时间内报送至受理地点。

  5.联系方式

  市科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梁传辉   电话:58832962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 (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

  1.申报条件

  管理单位经认定加入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通过使用本单位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等科技研发活动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学试验、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2.支持方式

  依据管理单位对外服务凭据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在服务中所占工作量的相关证明,经审核确认补贴额度,采取后补助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

  天津市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简称“大仪办”)负责受理大型仪器服务补贴的申请,大仪办向认定管理单位发《关于申请年度大型仪器服务补贴的通知》。

  管理单位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补贴申请书、大型仪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清单、票据复印件及每张票据中大型仪器所占费用的佐证材料等。申请材料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大仪办。

  (2)形式审查

  大型仪器办公室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专家评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4)公示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指标,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4.办理渠道

  天津市科委现场办理。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张晓红   电话:58832877

  丁彦文   电话:58626705

  (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一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1.申报条件

  (1)对于整体迁移企业

  外省市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

  (2)对于部分搬迁企业

  一是外省市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

  三是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

  四是企业在过渡期(过渡期限为在我市注册日起一年)后的一年内重新在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方式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搬迁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3.申报流程

  (1)对于整体迁移企业

  一是企业申请。企业提供如下材料至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整体迁移至我市的外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认定机构审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报全国高企认定办。

  三是公示公告。由全国高企认定办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对于部分搬迁企业

  一是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各区(功能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是享受补贴。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市高企认定办备案。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给予补贴的企业材料提交至市高企认定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迁入前和迁入后分别获得的高企证书、迁入前和迁入后的营业执照、迁入后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等材料。

  4.办理渠道

  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办理。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谭振东   电话:58832917

  (九)支持智能科技领域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发展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 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

  1.申报条件

  (1)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是注册在天津市境内的科技领军企业或领军培育企业;该企业应已建成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有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高端仪器设备;能够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在服务行业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企业R&D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且核心成员单位应为注册在天津市境内的科技型企业;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3)联盟应在规范管理、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4)联盟所有成员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已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并制订相应工作程序;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已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已建立开放发展机制。

  (5)联盟开展的任何活动要符合所在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2.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

  3.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市科委每年在网站上发布通知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联盟可申请认定,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填写《天津市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认定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经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2)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市科委相关处室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按照评审表要求进行打分。

  (4)审查认定。市科委相关处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认定建议,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在市科委政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认定的联盟名单。

  4.办理渠道

  根据市科委网站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   李长卿   电话:58326718

  (十)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

  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分别按照《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智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

  2.支持方式

  按照《中国工程院 天津市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协议》、《共建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协议》,中国工程院每年以“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研究项目”给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200万元的经费支持,天津市以战略研究课题形式每年给予400万元的经费支持,为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战略研究提供坚实保障。

  按照《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框架协议》,中国工程院与天津市深化院地合作,共建区域性工程科技智库,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发挥院士作用,团结和带领创新团队,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中国工程院每年以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形式拨付800万元,天津市以战略研究课题形式拨付800万元,全部用于战略咨询研究,滨海新区政府拨付 800万元,主要用于天津研究院日常运营和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院士领衔作用,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建单位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市科委每年以重点研发计划的形式,拨付经费200万元,全部用于课题研究。

  3.申报流程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通过挂靠单位组织院士团队进行申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分别报中国工程院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智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建单位依托院士团队进行申报。

  4.办理渠道

  申报天津市研究课题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5.联系方式

  市科委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刘晓   电话:58832969

来源:高新技术处

发布时间:2018-08-14 15: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