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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参考》第10期:“容错”不能“纵错”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7-08-10 15:38:58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精气神。针对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试、不敢为等问题,长沙市出台《实行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改革者撑腰、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帮助干部打消顾虑、扔掉“包袱”、轻装上阵,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放手干事创业。

  清晰“容什么错”,细化容错具体情形和条件。容错意指对错误的容纳,对犯错者的宽容,允许一定范围内出现错误情况,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适用于容错纠错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中的“错”不是一般性的违法乱纪,而是在改革创新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非主观性错误,是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由于客观实际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评判“错”的行为很难列举穷尽。细化容错条件或情形要遵循六条标准:一是法治红线不能碰;二是公私分明是前提;三是决策程序不能少;四是上级部署要符合;五是主观动机为改革;六是损害结果为“一般”。通过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

  明确“怎样容错”,规范容错流程与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从严规范程序,是确保容错纠错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证。推行容错纠错机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障,从严规范容错处理程序。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容错纠错全程,着力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做到坚守原则、严格把关、规范处置。从严从细制定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认真执行申请、初核、调查、认定、实施、答复、报备等步骤,按照事实认定、前置审核、结论认定、通报报备等流程处理容错事项,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作出解释答复,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具书面报告,环环相扣开展容错。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容错纠错过程要全公开。制定容错办法、容错相关程序时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做到容错机制的具体内容、运行程序、容错过程全公开;容错执行结果要公开,通过公开推动多方参与评价,更加客观科学地评判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把容错纠错的过程变成教育干部、凝聚人心的过程。

  把握容错和纠错关系,加强容错结果运用。容错与纠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二者相辅相成。容错是手段,是为了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纠错是目的,是通过建立配套的纠错机制,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避免干部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容错”绝不是“纵错”,从某种意义上讲,“纠错”就是最好的“容错”。容错机制不是乱作为的“保护伞”,更不是故意违反政策法规的“避风港”,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要建立澄清保护机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激励有胆识、敢担当的改革拓荒者勇于探索,让改革创新者感受到“依靠”,释放出更多的活力,为改革创新者配备“定心丸”,消除“枪打出头鸟”、“做得越多风险越大”的顾虑,让改革创新者尝到“甜头”,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社会氛围。要突出组织关怀和激励鼓励,上级党组织对予以容错减责或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积极性。